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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JAMESP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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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討論] [jamespang] 也要去喝咖啡嘍~請大家為我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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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篇
發表於 2011-3-17 01:29:30 | 只看該作者
我想要了解的是,以下情形以"經濟部"定義而言,算是販售嗎?
1.A和B是朋友,A要去美國,B請A幫忙買美版樂高回來,這樣A算販售嗎?
2.A和B是朋友,B英文很爛,所以請A幫他去美國網站買美版樂高,這樣A算販售嗎?
3.ABCDEFG......Z,是一群喜歡玩樂高的網友,但除了A之外,大家英文都很爛,所以A幫大家購買美版樂高,這樣算販售嗎??

希望真正了解或有相當把握知道答案的人能夠幫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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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篇
發表於 2011-3-17 06:08:15 | 只看該作者
如果只在p園幫人買,會不會出事阿?難道只能淪為地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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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篇
發表於 2011-3-17 07:56:26 | 只看該作者
我想要了解的是,以下情形以經濟部定義而言,算是販售嗎?
1.A和B是朋友,A要去美國,B請A幫忙買美版樂高回來,這樣A算販售嗎?
2.A和B是朋友,B英文很爛,所以請A幫他去美國網站買美版樂高,這樣A算販售嗎?

希望真正 ...
查理布朗 發表於 2011-3-17 01:29


第1項基本上是ok的
絕對沒問題
但前提是自己玩,不能流通到外面去
這樣就是安全的

第二項的話就要看情形了
私下當然ok
因為不會有人知道你買了哪些東西~~
但如果是藉由網拍代購,或從國外買回來在店面販售
加上有心人士的檢舉,(附上網頁截圖等等的證明)
那就有咖啡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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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篇
發表於 2011-3-17 07:57:52 | 只看該作者
如果只在p園幫人買,會不會出事阿?難道只能淪為地下化?
仰望 發表於 2011-3-17 06:08


仰望大請自行保重
p園也是資訊公開的園地
難防廖伯仔入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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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篇
發表於 2011-3-17 09:03:09 | 只看該作者
因為不會有人知道你買了哪些東西~~
但如果是藉由網拍代購,或從國外買回來在店面販售
加上有心人士的檢舉,(附上網頁截圖等等的證明)
那就有咖啡喝了
黑人傭兵 發表於 2011-3-17 07:56


網路上的截圖就可以當作證據?? 還是只能當作嫌疑呢?
很多人的截圖都是抓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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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篇
發表於 2011-3-17 10:06:34 | 只看該作者
或許是說他截圖表示你有販賣的行為

他就可以要求你去說明此商品是否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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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篇
發表於 2011-3-17 10:32:05 | 只看該作者
網路上的截圖就可以當作證據?? 還是只能當作嫌疑呢?
很多人的截圖都是抓來的
查理布朗 發表於 2011-3-17 09:03


如tire兄所述
我指的截圖是在公開場合販售的網頁等
並不是商品本身
這不算證據,是嫌疑沒錯
如果是證據的話,那就不用喝咖啡了
罰單直接就寄來了
所以商檢如果有相關資料可以佐證(如上述網頁截圖)
當事人就有被約談的可能~~

而公家機關我們硬要去拗是拗不過的
一定要有可以說服他們的證據
如10185,10196
拿的出去年夢時代或美麗華那一批set的商檢標
相信可以順利過關
如果販售的是台樂沒進過的set,商檢標拿不出來
那就真的比較不利
而這種東西也不是偽造就可以矇混過關
到時多背一條偽造文書罪名,更是不值得

實務上常說
對於法律上的不了解,並不代表當事人可以犯法
很多法條規定的都是不合理的,但偏偏它就是這樣規定
在未修正前,人民就必須要遵守

我個人也是樂高的狂熱份子
看到目前這種狀況也很忿忿不平
希望一切都能在傷害最小的範圍內落幕
大家也可以藉此了解如何去規避法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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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篇
發表於 2011-3-17 10:32:20 | 只看該作者
說難聽一點,只要是男生,都可能是強姦犯~
有一天把賣樂高的都全抓算了~台樂身先士卒~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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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篇
發表於 2011-3-17 10:47:47 | 只看該作者
80# 黑人傭兵

那問題來了,當人民被檢驗局當作嫌疑犯時,
應該是人民主動找證據證明自己是無辜?
還是商檢局主動提出確切證據證明當事人不是無辜後,當事人才要很麻煩被動的去找證據??

個人認為應該是第二種?? 理由是若今天有各瘋子,或者是有各準備不生兒子的人,像瘋子般的開槍亂掃,把全部拍賣網上不論是美版台版全部檢舉,那所有人不就要開始請假,然後很衰的去找證據證明自己的東西甚至是許久前已賣出的物品是台版的,那若是賣出絕版品像6286那種的不是死定了??因為就算是台版的,也不見得找的到台版外盒.....
不過基於對台灣部分公務員的不信任,以及對台灣法律的不了解不信任,還是需要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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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篇
發表於 2011-3-17 11:21:31 | 只看該作者
82# 查理布朗

印象中我國是人民要自己找證據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香港則是第2種,由對方提出證據說你不是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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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篇
發表於 2011-3-17 11:51:35 | 只看該作者
起問如果是販售零組件,人偶拆賣,把無盒SET未拆封分賣,這樣也會有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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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篇
發表於 2011-3-17 12:30:01 | 只看該作者
這幾年網拍及代買盛行  小弟也是受惠者
許多set都是這樣購入的  
給予適當跑腿費或服務費更是應該的  我也很感謝每位幫忙的賣家  
希望大家都能平安度過

話說檢舉人不知動機為何   不過他吃飽撐著  跟這種人鬥是鬥不贏的  敵暗我明@@
有放網拍的自己當心點  
也希望有"訪談"經驗的大大與大家分享一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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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篇
發表於 2011-3-17 14:20:31 | 只看該作者
希望J大能一切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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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篇
發表於 2011-3-17 14:26:54 | 只看該作者
請大家耐心看完以下之案例探討: 賣水貨犯法嗎?--真品平行輸入的法律問題
案例1:鄭小藝熱愛搖滾樂,每個月都要花萬把塊購買冷門的搖滾樂CD,某次他到美國旅遊,發現當地的CD比國內便宜一半,便動起了生意腦筋,每個月從美國購入大量的搖滾樂CD回國內販賣,不久之後收到了國內代理搖滾樂代理商的存證信函,說鄭小藝的行為侵害了著作權,要求他立即中止這樣的行為。
案例2:黃小心熱愛攝影,對攝影器材也有很深入的了解,他發現日本某c牌的相機和鏡頭,在日本販售的價錢比國內某彩x代理商所代理的要便宜20%,因此拜託在日本的朋友定時帶相機和鏡頭回國販賣,不久同樣收到彩x的存證信函,說黃小心的行為侵害了商標和專利權,要求他立即中止這樣的行為。
上面兩個案例都牽扯到一個問題,就是真品平行輸入—也就是俗稱的水貨的問題。所謂真品平行輸入指的就是將在國外買的正版的東西帶回國內來,無論是cd、dvd、書、衣服包包、電子產品或是軟體等等,都有可能牽涉到所謂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這樣的行為到底有沒有犯法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要說明一下爲什麼可能犯法。
在上面所說到真品平行輸入的標的物,也就是帶回的商品都牽涉到一個重點,就是智慧財產權,舉例而言:vcd、cd、軟體有著作權,衣服包包有商標權、電子產品可能有商標和專利權,在規定這些權利的法律中,都有類似禁止他人進口的法條。著作權法有87條第4款、專利法有第56條、商標法第82條,這些都是類似規定禁止輸入的規定。如果違反了,就表侵害了被賦予在這些商品上的權利,屬於侵權行為,會有民事責任,而除了專利法之外,著作權法和商標法更可能會有刑責。
這樣豈不是代表我就算買了正版的東西也不能販賣呢?那爲什麼市面上看到很多人在賣?這是因為在法理上有所謂的第一次銷售原則,又叫權利耗盡理論。一張CD或一台相機製造完成的時候,CD上有著作權,而相機上有商標和專利權,但是當這些東西第一次被販賣出去之後,這些東西上面的一些權利就消滅,就耗盡了,因此我買了一張正版CD,或是買了一台相機,再轉賣是沒有問題的。
既然沒有問題,爲什麼又會收到存證信函?這是因為在法理上的權利耗盡中,又可以分成國際權利耗盡、區域權利耗盡和國內權利耗盡,國際權利耗盡指的是當一個物品無論在世界上任何一國被第一次賣出去後,這個物品的權利在使用國際權利耗盡的國家內就可以再被轉賣了;同理,區域權利耗盡指的就是一定的區域內第一次銷售,則在區域內的權利會耗盡,例如歐盟在著作權上目前就是採取區域權利耗盡;至於國內權利耗盡,就是僅限於在國內販賣後,國內的權利才耗盡。一般來說,智慧財產權輸出國會偏向採取國內權利耗盡,而輸入國會偏向採國際權力耗盡。
那我國目前是採取哪一種政策呢?這個部分可以分別從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三個方向來探討,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制度中,我國目前是採取國際權利耗盡,也就是說,任何真品平行輸入品都沒有違法的可能,因此在案例2中,代理商的行為其實是沒有法律依據,若非代理商欠缺這方面的法學知識,就是利用此類恫嚇手段消滅競爭者,大可以不用理它。
但著作權就不一樣,我國著作權本來同樣如專利和商標欲採取國際權利耗盡,但迫於美國的壓力,在修訂法條時硬是增訂了87條第4項,使我國的制度成為國內權利耗盡,對照87條第3及第4款不合理的安排,就可從其中看出一二。這也就說明了真品平行輸入的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書籍、電腦軟體等等的著作物,即便是正版品,想要帶回國內販賣也是需要經過授權的,否則有侵害著作權法的可能,因此在案例1的情形是可能發生的。
因此對於真品平行輸入的合法性,大略來說可以分成不被著作權法保護的物品,真品平行輸入販賣不違法,但被著作權法保護的物品,真品平行輸入販賣則有違法的可能。差別在於權利耗盡的適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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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國 + 10 熱心同學,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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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7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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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篇
發表於 2011-3-17 15:29:15 | 只看該作者
看完覺得 阿邦大真的很 衰 '
檢舉人真的很 賤'
國家財庫真的很 缺~

下班回家再m一個十字架幫你祈福!!
(順道問一下:祈福該用什麼顏色的磚排十字架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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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篇
發表於 2011-3-17 15:58:16 | 只看該作者
請大家耐心看完以下之案例探討: 賣水貨犯法嗎?--真品平行輸入的法律問題
案例1:鄭小藝熱愛搖滾樂,每個月都要花萬把塊購買冷門的搖滾樂CD,某次他到美國旅遊,發現當地的CD比國內便宜一半,便動起了生意腦筋,每個 ...
springlego 發表於 2011/3/17 14:26


看到這個內容
有一個有趣的地方
就是
在這些案例裡面
代理商真要動刀
所採取的法令
多半是: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這些類似規定禁止輸入的規定

而目前各位賣家碰到的
卻是標檢局的商品檢驗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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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篇
發表於 2011-3-17 16:54:58 |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很好奇
檢舉人為什麼不去家x福那種大賣場
檢舉那些mic的塑膠玩具
那些玩具品質才需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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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篇
發表於 2011-3-17 17:27:51 | 只看該作者
說句不好聽的,檢舉人的腦袋才該被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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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篇
 樓主| 發表於 2011-3-17 23:25:11 | 只看該作者
看完覺得 阿邦大真的很 衰 '
檢舉人真的很 賤'
國家財庫真的很 缺~

下班回家再m一個十字架幫你祈福!!
(順道問一下:祈福該用什麼顏色的磚排十字架阿? ) ...
smartdora 發表於 2011-3-17 15:29


直覺白底黃字,哈~感謝為我祈福,我不會有事的,只是很囉嗦,浪費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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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篇
 樓主| 發表於 2011-3-17 23:27:19 | 只看該作者
看到這個內容
有一個有趣的地方
就是
在這些案例裡面
代理商真要動刀
所採取的法令
多半是: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這些類似規定禁止輸入的規定

而目前各位賣家碰到的
卻是標檢局的商品檢驗相關法規..... ...
師奶殺手的 發表於 2011-3-17 15:58


因為目前僅有這條法令可開罰水貨樂高,要錢當然要找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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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篇
發表於 2011-3-18 06:45:37 | 只看該作者
反正這種明知道東西是安全的還去檢舉
這些檢舉人一定會遭天譴
畢竟大家知道這是安全的還是有白木的人硬要檢舉
只會讓他被詛咒
久而久之詛咒就會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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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數 1PL金幣 +10 收起 理由
戴樂高買玩具 + 10 咒死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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