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問了一下律師朋友,有保留之前原始買賣訊息頁面的朋友,請盡量將這些證據保留,必要時可以給這人一個教訓,免得再有人受害,而且這賣家也夠囂張的了,騙了人還理直氣壯,他將商品上架使得大家付錢預購這些商品,事實卻沒有這些貨品給大家,這幾乎構成刑法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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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才會成立刑法上的背信罪呢?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背信罪的要件有下列四點:
第一.行為人是替他人處理事務:所謂替他人處理事務,是指行為人受到他人的委託或者委任來處理事務,像店員受老板僱用替他看店、公司僱用職員為公司辦事、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自己處理事務等等,這些被僱用的店員或職員,受當事人委任的律師,都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
第二.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的意圖。所謂意圖,是指犯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時候有這種犯罪的目的或期望而言。
第三. 要有作出違背任務的行為。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沒有盡到受人所託,忠人之事的原則,在處理事務的時候,違反誠信為人處理事務的義務,這些違背任務的行為除了積極的行為以外,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在內。
第四. 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
行為合於以上四種要件,便構成背信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一萬元以下罰金(折合新台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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