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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文~我的小雞被.......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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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篇
發表於 2009-5-30 23:45:04 | 只看該作者
節哀順變
要養寵物就要全天候照顧牠
一路陪伴牠到死亡
像你這種情形
只能說那隻小雞當初你沒有帶回家去養
所以只能變成大家餐桌上的佳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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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篇
發表於 2009-5-31 02:16:08 | 只看該作者
所有的生命都應該被尊重才對..不過對待自己的寵物..一定要好好照顧喔..萬一它走了..才不會留下遺憾..一番拙見..望與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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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篇
發表於 2009-5-31 18:28:04 | 只看該作者
請節哀順變。其實我曾經養過一只金龜子,他走的那天我痛哭了一個晚上。所以大大那種痛苦我非常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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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篇
發表於 2009-5-31 18:58:10 | 只看該作者

回覆 34篇 樂高小子 的文章

我不敢吃青蛙!但我愛吃鹿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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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篇
發表於 2009-5-31 20:34:49 | 只看該作者
希望樓主節哀順變吧....
不要再發生同樣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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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篇
發表於 2009-6-1 21:04:34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蟹老闆 於 2009-5-31 18:58 發表
我不敢吃青蛙!但我愛吃鹿肉!


你都去哪吃鹿肉?
我都去萬華華西街吃青蛙..
感覺很像雞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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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篇
發表於 2009-6-1 21:16:53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樂高獵人 於 2009-5-30 23:37 發表
我以前也養過一對三線鼠.......
結果..........
母的把公的咬死了:62:" />
當天才問到要分開養的說



  我覺得這種生離死別在一生中一定會碰到
讓時間沖淡它吧
再去養個幾隻八
應該會好過一點:52:" /> ...


我第一次養小老鼠的時候也是這樣,後來我都只有養一隻....
但那一隻走的時候真的會很不捨,痛哭流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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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篇
發表於 2009-6-1 21:24:22 | 只看該作者

回覆 48篇 樂高小子 的文章

我之前住南部時在高雄吃過,三杯.炭烤.鐵板燒都不錯!!
但還是以早晨的涮牛肉(牛肉湯)較為喜愛!
目前住桃園沒看到鹿肉過!
不過之前在台北松江路附近吃過鴕鳥肉火鍋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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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篇
發表於 2009-6-1 23:58:04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蟹老闆 於 2009-6-1 21:24 發表
我之前住南部時在高雄吃過,三杯.炭烤.鐵板燒都不錯!!
但還是以早晨的涮牛肉(牛肉湯)較為喜愛!
目前住桃園沒看到鹿肉過!
不過之前在台北松江路附近吃過鴕鳥肉火鍋也不錯! ...


在台北好像比較少看到有賣鹿肉
如果要吃可能要往南部跑才會看的到
在台北應該會被關切
突然想到有一個鳥是在蛋殼裡面 那個感覺好像不錯吃
感覺裡面是小鳥 但裡面不是小鳥
那種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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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篇
發表於 2009-6-1 23:58:44 | 只看該作者

回覆 51篇 樂高小子 的文章

鴨仔蛋!---我不敢試!
那不是香港特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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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篇
發表於 2009-6-2 00:43:38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蟹老闆 於 2009-6-1 23:58 發表
鴨仔蛋!---我不敢試!
那不是香港特產?

應該是越南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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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篇
發表於 2009-6-2 03:47:06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樂高小子 於 2009-5-29 22:44 發表
誰說 雞豬牛羊就該被吃 難道這些就該死嗎
為甚麼不能吃青蛙 鳥 蟒蛇呢...
下次我也想吃貓狗...
個人小想法


千萬不要屠殺貓、狗,現在台灣的法律罰很重!!!!!!!!
:89:" />
初犯,是10~50萬元罰鍰;可公佈犯人姓名、照片。
再犯,是20~100萬元罰鍰。
累犯,是1年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罰金。
不要想不開......   這些錢可以買很多樂高!!!  :42:



=========================================================================
動物保護法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551號令)

第十二條   第二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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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篇
發表於 2009-6-2 09:37:56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芋仔 於 2009-6-2 03:47 發表


千萬不要屠殺貓、狗,現在台灣的法律罰很重!!!!!!!!
:89:" />" />
初犯,是10~50萬元罰鍰;可公佈犯人姓名、照片。
再犯,是20~100萬元罰鍰。
累犯,是1年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罰金。
不要想不開......   這些錢可以買很多樂高 ...

說我太閒狂回文 (事實是現場也沒啥工作啊),
你也頗閒大清早就~~

不過,這動物保護法的罰則,也實在太重,打人傷害罪都沒罰這麼重...

對於我這種不養寵物的人看來,
貓、狗,跟豬、羊、雞等食用動物,有沒什麼不同。

只要合法檢疫、申請、營業,能有養豬場,殺豬、吃豬肉,
為何要立法禁止養狗場,禁止殺狗、吃狗肉。
詭異,不是都一樣是動物?

我想說的是,完善的管理,比較重要。
全面禁止但造成私宰衛生問題,不啻掩耳盜鈴,未根絕問題。
這議題類似,娼妓的管理,國內、國外,人類歷史數千年,自古有之。
能根絕嗎?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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