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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討論] 關於樂高與非樂高之間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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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
發表於 2016-2-19 18:04: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我看到論壇當中有很多人對這之間的法律問題有所誤解, 我幫忙做一些解釋, 這些也是我這幾年從新聞裡看下來才慢慢懂的知識

首先樂高跟非樂高之間的抄襲有兩種
第一種叫做工業設計, 簡單講就是專利, 2x4的樂高磚上面有八個凸點, 這就是樂高的專利, 專利有20年的保護期限, 保護期限一過, 大家就可以仿做而不會有法律問題, 這主要是為了保護人類的社會能夠持續進步, 故不可能讓專利保護太久, 樂高的專利保護期早已過了, 所以現在市面上抄襲樂高的積木像Mega, 全都是合法的, 沒有法律問題
第二種抄襲叫做藝術創作, 又叫做版權, 例如美國隊長的電影就是一個藝術創作, 電影公司擁有美國隊長的版權, 版權的保護期較長, 通常都是保護到作者的終生, 已確定作者一生都能受到收益, 如果製作美國隊長的人偶, 就必須向電影公司購買版權, 沒有購買版權的就是侵權, 因此大陸那些山寨積木製作的那些人偶, 或者仿照樂高set照樣拼出的set, 都是侵犯版權的不合法行為, 樂高或者電影公司是可以提告要求賠償的

以上解釋, 希望大家能夠更了解到底是哪些是合法的, 哪些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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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wada + 10 熱心同學,感謝解答
truckmaid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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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93239 + 10 疑惑已久,謝謝解答
jessie73319 + 10 熱心同學,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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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
發表於 2016-2-19 23:57:52 | 只看該作者
此外
樂高公司也不是笨蛋
每一種零件都有申請專利
每一個專利快到期的零件
都會新開模並且再次申請新專利
所以沒錯20年前的普通2x4 brick 以及其他同期之brick 專利雖然已過
但是樂高公司也早就沒有生產那些專利過期的舊版本b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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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篇
發表於 2016-2-20 01:48:27 | 只看該作者
這塊剛好子卓小有研究也來補充一下,專業的名詞就不説了,用比較通俗的講法給大家講講。(文章很長注意XD)

簡單的説智慧財產大概可以歸類在「藝術創作表現方式(EX:著作權)」、「實用技術(EX:專利)」、「品牌(EX:商標)」這幾個概念。

-------------這邊是解釋基本概念可以跳過---------------

藝術表現指的是你所呈現出你想呈現的作品的方式,比如繪圖樣貌、小説的文字編排等,當完全相同照抄描圖的時候就會構成抄襲要件。

這裡容易出現的衝突點在於「呈現方式」並不包含文字或圖片的結構骨架,比如兩張圖片同樣都是側面90度取鏡,其中兩人物左男右女正面對視。只從人物骨架來看是完全相同。

咦?乍聽之下好像違規了?

但實際上兩圖片一張是少女漫畫情侶圖,男女主角含情脈脈視線無限濃情蜜意,另一張圖片卻是格鬥漫畫對峙圖,雙方對視滔天戰意火花四濺,這種「呈現方式」天差地遠,就萬萬不能構成所謂的抄襲條件。

甚至就算更簡單的例子兩個人物同樣對著畫面擺勝利姿勢,無論如何也不能説那個蘿莉美少女是抄襲隔壁漫畫的中年毆吉桑吧?

從文字上來説更容易理解,「赤色的天空」與「緋紅的蒼穹」基本從結構與字義都相差不大,但也不會有人指責這樣的作文是盜用山寨,也是「呈現方式」的差異使然。

接著講到專利,專利權只保障「實用技術」指的必須是解決某種現實世界出現的問題的實作方法,比如説某地水源太澀難以入口,想要飲用,在無毒的前提下不外乎「直接改善水質」和「添加特製香料改善口感」兩種

而這種情況下無論是新型過濾改善水質的「A過濾技術」,還是配合特製B香料所作的「B飲料配方」都是屬於專利權的保障範圍。

(不過專利權過了保護年限後該專利項目將會變成人類的公共財所以一般來說機密技術與飲料配方如果有保密的絕對自信也可以不申請專利,EX:可口可樂)。

只是要注意的是保障「A過濾技術」專利並不等同於A技術公司就獨佔所有的「過濾」方法,如果B公司用完全不同的B技術過濾水質,那麼雖然結果相同,但B過濾技術也不構成「A過濾技術」的侵權。(濾網過濾跟蒸餾過濾)

用數學的講法就是 1+1=2 跟 3-1=2 結果相同,但使用的算式卻不同所以不能混為一談。

還有要注意的一點,「解決問題的實作技術」中的「問題」並不能擴大解釋包含休閒娛樂的規則與遊戲方式或是文藝體裁。

也就是說同樣是「一群人為了某個目的組隊旅行打壞蛋的故事」以前吳承恩寫《西遊記》並不相干今天鳥山明畫《七龍珠》。

同樣的一年甲班的小朋友在地板上畫出9宮格的跳格子遊戲玩得很開心,一年乙班的小朋友一樣可以玩9宮格的跳格子遊戲玩得很開心。

這也是專利權跟著作權的最直接的差別,專利權不會去管你圖片、小説、電影的拷貝照描複製貼上,它管的是寫小說畫圖用的紙筆的獨家製作方法、印刷方式,或是電影拍攝攝影機製作專利等「硬體」部分。

《勁舞團》跳舞機,在電動遊樂場中大型機台的機械製造技術可以申請專利,但是《勁舞團》這遊戲不行。

今天創造嶄新的「台灣棋」,棋子的製作塑膠配方可以申請專利但台灣棋這個棋類項目不行。大概就是這樣了。

最後第三個概念品牌就比較簡單點,基本上不管是直接盜用商標圖文,還是相近易混淆的仿制圖標通通有一個算一個全都違規。不要以為阿波手機,改個圖標把蘋果圖案的缺口左右顛倒就不算盜用Apple商標了!(笑)

----------------------------------------

瞭了基本概念,這裡釐清我們所説的「抄襲」嚴格來說應該要指的是完全複製、盜用其他人的創意,次一級「結構相似」的跟風仿製其實不算在抄襲的範圍。

如果還分不太清楚沒關係,這裡我喜歡用足球跟咖哩飯作綜合例子。

英人可以踢足球,華人可以玩蹴鞠,全世界的人都可以把自己當黃金右腳踢球,「足球」這個「運動」、「遊戲」、「競技」的概念不在智慧財產的範圍內,不可能今天巴西人踢足球踢到世界冠軍英國人跑出來抗議説足球是我們發明的只有我們可以踢,你的世界冠軍無效!這是不合理的。

同樣的足球踢的「球」,「以彈力素材充氣而形成的球體」這個概念也不享有專利去指責籃球、排球抄襲足球。

但是,足球本身的製作素材,由專業足球製造公司足球研發出的「高張力橡膠」其配方與製作技術卻是可以在申請後受到專利權保障。

而世足賽常見造型足球,在上面印刷的圖樣則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世足大會的圖騰則另外也受商標法規範,外人不得盜用。

咖哩飯也一樣,印度人可以做咖哩,日本人也可以做咖哩,咖哩這道菜色世界通用,沒有專利可言,所以「兩斤豬肉,一包咖哩粉」咖哩飯的「作法」並不在智慧財產的規範之中,不然這官司就沒完沒了了

同樣的只是烹飪上的微調也沒有所謂超不抄襲,比如今天如果子卓設計出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特辣子卓咖哩飯」,別人在吃過之後想要試著自己作,子卓不能夠因為他也作辣咖哩就覺得我被抄襲。

寫著「兩斤豬肉,一包咖哩粉」的食譜本身倒是受到著作權的規範,等同一般創作不能隨意拷貝複印,但同樣的如果被人記下來料理作法,不能因此提告。這裡食譜所保障的著作權僅限於「不准拷貝盜用文章」而已。

但是如果「特辣子卓咖哩飯」中所用的特製香料是精密工業等非一般手法而生產的話,則香料本身的配方是可以申請專利權的。

而如果子卓開店,「子卓的咖哩飯」店名當然也就受商標法保護。

----------------------------------------

那麼進入正題,以樂高來説「積木遊戲」不屬於智慧財產的範圍內,其原本的專利「積木顆粒」主要是解決「方便積木之間拆合」的實作技術,在已經過了專利期的現在,基本磚的規格跟樂高一樣是比較不容易有專利權的問題。

(如果樂高公司願意,其所用的塑料配方也可以申請專利,不過應該不會這麼浩呆XD)

而星際大戰、驚奇、DC代理版權則是指樂高可以設計並使用授權相關人物、場景、載具等造型,其他未受正式授權卻推出相關玩具的廠商,就算不是樂高也同樣屬於違規。

但撇開授不授權不談,樂高自己本身就有的題材比如城堡、海盜,用積木所組合的表現方式本身也受到著作權的保障,某些盜版從盒裝到內部零件都一模一樣那絕對是想抓的話就跑不掉。

或更基本的,不管有沒有拷貝原來的炫風忍者、城市警察,樂高人偶的特別的頭、身、腳組合的比例來呈現人體,本身就可以看成小型的工藝品,與樂高人偶相仿的其他品牌人偶真要追究理論上也逃不了。事實上歐盟法庭就裁定樂高人偶為藝術品。

但這並不代表「城堡題材的積木或組合玩具」就只能由樂高公司生產,只是必須在這種題材的表現方式上做出不一樣的風格特色,如摩比人。

其他還有寫的是中文,但配色與樂高本身MARK相近的廠牌商標,雖然有法官判定的要素在,但「容易誤導消費者」的情況下一樣是違反商標法。

比較難以界定的倒是第三方的盔甲武器,因為開模跟樂高公司完全不同,理論上是合法的。但是自行設計與樂高人偶相同規格不同花紋的披風零件就比較感覺踩線,只是考慮到時尚設計不算在智慧財產(因為特定花紋樣式歸於單一設計師會是大問題),這「小衣服」到底算不算紅牌,真要打官司就要看法官認知了吧......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dUoxaO90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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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nray + 10 感謝精彩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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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篇
 樓主| 發表於 2016-2-20 10:44:47 | 只看該作者
Angel後裔 發表於 2016-2-19 23:57
此外
樂高公司也不是笨蛋
每一種零件都有申請專利

其實也沒有每個零件都申請專利, 專利還是需要發明性跟創造性, 如果只是把2x4的磚改變成2x8的磚再拿去申請專利, 專利局可能不會讓這樣的專利申請通過, 還是要能夠創造出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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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篇
 樓主| 發表於 2016-2-20 10:55:36 | 只看該作者
子卓 發表於 2016-2-20 01:48
這塊剛好子卓小有研究也來補充一下,專業的名詞就不説了,用比較通俗的講法給大家講講。(文章很長注意XD ...

謝謝你的釐清, 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

那我補充說明一點, 就是關於藝術品的抄襲跟模仿, 有很大部分會來自於法官的自由心證, 也就是說最後是否抄襲與否, 認定權在於法官來認定, 那又牽涉到偏袒的問題, 本國的法官會較偏袒於本國的企業, 因此就算被認定侵權了, 那侵權損害賠償還是得由法官來判決, 結果也有可能出現法官認定侵犯版權沒錯, 但是判決賠償金額少得可憐的情形, 我想這就是為什麼跟樂高有關的官司都很少的原因, 畢竟提告之後, 也要考量自己打不打得贏這場官司, 打贏了能拿到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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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篇
發表於 2016-2-20 15:06:19 | 只看該作者
lyca 發表於 2016-2-20 10:44
其實也沒有每個零件都申請專利, 專利還是需要發明性跟創造性, 如果只是把2x4的磚改變成2x8的磚再拿去申請 ...

我是指差別在更大的零件
像是tile和brick這種等級的差別
我認為球型(或其他)轉向零件也在內
此外比起申請2x4brick的專利
他們應該更傾向申請2x4brick中的卡准技術(新舊卡准上還是有差別)

且各國專利局對於認證標準
應該不是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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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篇
發表於 2016-2-20 15:28:34 | 只看該作者
難怪我在買零件時常看到明明兩個同形狀顏色的磚會有不同的編號(Element number),原來這樣還可以卡專利權?
另外一點是國外像是mega blocks,kreo之類的幾間品牌,人家都直接說自己的品牌名(並非第三方),但是對岸一堆說什麼樂高式,還是類樂高,外盒都設計得讓沒再碰積木的分不出是不是樂高了,這種就算品質多接近我都不會認同,基本上你的人偶就要跟樂高有明顯的差別(算是工藝品),連韓國的oxford都做得到了,雖然對岸的製造技術有進步,但是侵權的問題沒有解決前,還是擺脫不了山寨或者雜牌的名聲(我還是沒辦法把sy將牌這類的看成自主的品牌),另外我認定的第三方應該是幾間自行生產配件的廠商(算是樂高的擴充物件,跟樂高比較沒有重疊性),他們自行設計開模,從性狀外觀上就看得出獨創性,法理上站得住腳;披風類我覺得是還好,我把樂高跟自製披風看成床跟床罩的關係,判斷專利應該是用圖案花色的設計而非尺寸規格,至於一些自製人偶還是有版權上的問題;用樂高人偶為素體,把它改成一些電影知名角色,但是如果沒有向該角色創造者買版權的話,仍舊是侵權,如果全部都看成第三方,對那幾間生產配件的廠商不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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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篇
發表於 2016-2-20 16:54:52 | 只看該作者
kuc 發表於 2016-2-20 15:28
難怪我在買零件時常看到明明兩個同形狀顏色的磚會有不同的編號(Element number),原來這樣還可以卡專利權?
...

專利看不一定是尺寸規格,但是尺寸規格有可能是其中一個要件(用特定的技術解決實作問題,申請專利時很可能會註明專利機械的規格項目)~ 至於花紋(表現方式)是著作權在管的XD

樂高人偶工藝品也是著作權的範圍~所以樂高人偶的素體本身的基本造型就是類似雕刻成品的概念,用樂高人偶素體規格改造其他人物問題不完全在於「用素體去作未授權人物」,而是「在素體(樂高所屬雕刻藝術品)上改造」本身就不行了這樣~

披風嚴格來說也是同樣的概念,雖然只是一塊布,但他同時也是「人偶造型表現」的一部分。就跟其他牌子開模不能跟樂高武器零件一模一樣的道理,披風自然也是規格相同的話就會踩線,這是把它當成「特定布料造型零件」的角度來看

問題只在於,衣物的時尚造型並不屬於智慧財產的管轄範圍內,「玩具的衣服」能不能算數還真不知道,某方面來說要用「床罩」這種講法也通啦~所以大概最後是法官自由心證,樂高公司應該不會想打這個渾水杖

其實智慧財產權這些地方很多都是主觀判定的,比如他牌的商標怎樣才算「誤導」嫌疑?同樣都是紅底白字而已算不算?那換成綠底就OK了嗎?説到底還是要看法官那時候怎麼想。

同一個法官搞不好不同時間點看到這種案子會有不同結果,不同法官之間的看法也不盡相同~所以其實只有真的發生了我們才知道答案。XD

所以保險一點的就是披風稍微修改一下形狀不要跟樂高「撞衫」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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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篇
發表於 2016-4-30 10:47:26 | 只看該作者
請問樂高人偶樣式是否還有專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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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篇
發表於 2016-4-30 12:32:15 | 只看該作者
Toy figure
US D253711 S
誰可以來解釋一下:
http://www.google.com.tw/patents/USD25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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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篇
 樓主| 發表於 2016-5-2 09:49:18 | 只看該作者
cccpwu 發表於 2016-4-30 12:32
Toy figure
US D253711 S
誰可以來解釋一下:

就專利角度而言,這份人偶專利是過期了沒錯
但是還是卡到一個藝術創作的版權問題,因為這個人偶外型有藝術創作的成分在,所以不能說完全沒有版權的問題存在,當然實際情形要法官來認定
但我想你可以看到那些比較大間的公司,像mega,Kre-O,在人偶外型上都會稍加修改,不會完全照抄,我相信它們的目的,也是避免惹上一些不必要的麻煩,與其照抄,然後到法庭上跟樂高拚輸贏,還不如一開始就不要照抄,連法庭都不用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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