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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討論] 與pocky的一段閒談~各位請進~關於侵權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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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
發表於 2009-3-10 17:54: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話說前幾天接到了pocky的電話`
p:喂~你知道我是誰嗎.....
瑋;你是誰呀.....(詐騙集團嗎..)~~
p:我啊...你不知道我是誰喔(我真的不知道咧....)我是pocky呀```
瑋;醬呀`(熊熊想到之前的文章圖都失連了.還沒補齊咧.該不會是打來幹樵的)~~~
p:你很久沒見囉`打個電話給你囉`
瑋;(心虛中...)圖會盡快補啦`歹勢呀~~~~:21:" />" />" />

話題就從這開始了~說到b站上都會有一些國外同好po的樂高間諜圖~而這些圖也成為了同好
間互相流傳的新資訊~只是原本應該是店家或樂高內部才會知道的資訊竟然會流出~這也
讓樂高公司極為光火~由於p園近幾年的經營非常成功~也讓樂高公司開始注意p園的動向
有時也會過來看看台灣的樂高同好的反應~但是無意間卻在p園看到同好轉載的間諜圖~讓
樂高公司有些不爽~以為是p園同好自行po上網的~希望pocky注意一下呀~~~~~說到法律
面~由於這些圖片都是內部資訊~沒有獲得授權~所以po圖或轉載者都極有可能吃上官司呀`````
但是最倒楣的有可能會是會是pocky喔`

為什麼這麼說咧~且看在下娓娓道來~因為在下的朋友之前也是個論壇壇主~其論壇是屬於多元性的~
有音樂~電影~美食~
成人~等等討論區~論壇在他和各版主的經營下也越來越壯大~但是原本看似平靜的生活卻在某天
完全變調~就在前幾年的某天早上~突然來了一群刑警拿著搜索票到他家搜索......
刑;你是xxx嗎.你是xxx論壇的負責人嗎.你被音樂協會及電影協會控告侵占智慧財產權.
     我們必須扣押你的論壇主機及請你到案說明..

友;(驚嚇中.........)無言......(當場就被押走啦```)

事後了解~原來是有論壇網友擅自po音樂及電影讓人下載~而好死不死被唱片公司的人發現
向警方報案~而台灣警方找到了論壇負責人到案說明~說到這~問題來了~~

1.由於po上網的人已經消失在茫茫人海`所以警方直接找我朋友.哀...(誰叫他是負責人..)

2.相信各位在論壇註冊前都會簽署協定.不妨礙風化.智慧財產權等等的.如有違反需自行負責.但是檢座認定負責人(我朋友)未盡到管理之責.需負連帶責任.哀...

3.由於論壇是在台灣註冊.所以沒有國外的保護傘.直接被抄.(所以要架設論壇請記的架在國外以保安全)....
雖然已經事隔兩年多~但是這官司還在無止盡的審理中.......根據之前此類案件的判決.雖然大多
都是半年以下得易科罰金.但是想想看.莫名奇妙的背著一個前科~和花費在官司上的時間及金錢怎麼想都是很倒楣呀~~

在此以此文給p園的同好一個警惕~宜~~~~~愛注意喔~~~~~:65:" />" />" />
po文前請注意~您應該不希望莫名其妙被告或是害pocky被告吧~~

評分

參與人數 8PL金幣 +79 收起 理由
AHA羽流之 + 10 辛苦了~
阿國 + 10 熱心助人,值得嘉獎
superkirby + 10 熱心助人,值得嘉獎
卡薩爾德 + 10 熱心助人,值得嘉獎
宇治金時 + 9 多謝分享心得
Jim + 10 尊重智慧財產~~你我都有責任
ilego77 + 10 熱心助人,值得嘉獎
b-idea + 10 好棒作品,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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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篇
發表於 2015-1-16 20:15:36 | 只看該作者
有些時候 自己知道就好
沒有抓是人情

別讓Lego 開心

低調一點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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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篇
發表於 2014-2-9 14:46:44 | 只看該作者
真正明目張膽違法的抓不到...只會欺負善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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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篇
發表於 2014-2-9 14:27:35 | 只看該作者
嗯 發表新文章 或 新作品 會特別注意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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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篇
發表於 2012-8-10 13:28:22 | 只看該作者
收到
絕不貼間諜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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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篇
發表於 2012-7-14 21:12:03 | 只看該作者
為了以後有更多資訊可以交流~
那就不要刊登那些浮水印囉!!
雖然這樣就沒辦法資訊同步~
但為了論壇!!!
是可以犧牲的!!
加油囉!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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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篇
發表於 2012-7-14 20:25:27 | 只看該作者
看來我也要注意一下囉~(啥!注意啥?哈哈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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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篇
發表於 2012-7-14 20:17:24 | 只看該作者
以後純賞閱文章
不發情報文,因為我無法判斷哪些可以發哪些不能發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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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篇
發表於 2012-7-14 19:41:49 | 只看該作者
好可憐喲

下次各位要注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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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篇
發表於 2011-7-26 18:58:03 | 只看該作者
恩~所以以後要小心一點(迷:你為什麼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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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篇
發表於 2011-1-3 21:07:01 | 只看該作者
收收呀 !

所以 NINJAGO 的卡片中文說明圖
還不敢 PO出來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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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篇
發表於 2010-12-27 22:41:04 | 只看該作者
恩...
尊重智慧財產權是一個基本的態度,
但是並沒有營利行為~
也只是分享給同好而已,
沒想到也會遭到如此的莫名扣押...
說實在還挺恐怖和震撼的~

管理員真正有在為P園處理事務的也辛苦了~
現在又有這個麻煩存在~
我想...
以後大家發文時多注意一下內容~
也要請管理員多多幫大家注意一下是否侵權了!
這樣P園才能永存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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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篇
發表於 2010-12-27 22:28:37 | 只看該作者
再推一下這一篇文章
很多9Show-lego大分享的智財觀念很實用

談到浮水印
小弟只知道像是前次總統府機密等級以上公文流出
被懲處的是承辦人應該不是還是撿到去資源回收的阿伯
演習資料外流被懲處的是中校可不是FOXY

現在看來台樂因為TLG的壓力
就會來關切和施壓 (最好是大家再抱怨價格,缺件的時候有那麼積極)
說穿了也只是因為擔心被其他積木公司抓準明年新品方向
跟進瓜分了積木市場
把圖片蓋個浮水印就好像是蓋了某種玉璽
大聲嚷嚷這是全人類的最高商業秘密
看熱鬧的人就是侵犯了神聖的智慧財產權
一定是有心懷不軌的念頭
是準備侵害樂高公司還沒有賣的產品的"共同正犯"

這種態度實在有點可笑
不過玩玩積木說實在也沒必要招惹麻煩
的確還是離這種有興訟紀錄的公司遠一點
以免委外法務剛好欠績效
或是該分舵被總公司逼急跳牆找人開刀

樂高達人 遭樂高告偽造文書〈解說:李清輝律師〉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747


另外小弟也有2個疑問
1.國外有同好將8043的改裝說明書放上網路,如果該同好販售自製的說明書,是否有侵害樂高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的疑慮?
2.自製坦克車一台含說明書來販售,但是組裝的步驟和樂高公司出過的產品有同樣的步驟(譬如和印第安那瓊斯系列的排雷坦克有75%相同),是不是一樣樂高公司可以主張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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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篇
發表於 2009-6-29 21:39:53 | 只看該作者
P大真是辛苦
希望那些亂貼文章的人能體會P帥的甘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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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篇
發表於 2009-5-10 08:29:40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jay615 於 2009-3-15 21:53 發表


著作權本來就是很複雜的法律問題
比如說下面這個是外國玩家自己moc的at-ot  
版權是moc玩家?? 還是lego公司??還是star ware的原創者??
圖片來源 http://www.flickr.com/photos/40182896@N00/3303390365/

Microsca ...


小弟愚見,從理性角度分析:

這個案中與 LEGO 公司應該沒有關連  (不拍攝 Lego logo 的話)
只要這拼裝方法及程序結構 LEGO 公司從沒發表過!(任何 Set or promotion)

完整拼裝方法及程序結構算是那 MOC 的玩家,但個別部份技巧運用則難以說成著作權!

照片的擁有權當然是屬於那 MOC 的玩家。

肖像權 (例如:機體的設計應該屬於star war的版權擁有者,
但這個案中玩家並沒有進行商業用途,只是擬似、模仿的拼砌,
在侵權的角度,較難檢舉。

ps. 因應不同地方法律,當然會有差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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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篇
發表於 2009-5-9 22:36:58 | 只看該作者
如果是這樣
大家就開始用樂高組的高樓大廈砸警局吧
不過可能還沒砸到樂高就先粉身碎骨了
要不然用樂高組一把槍
當恐怖分子XD
(謎:那霹靂小組就會來把你槍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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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篇
發表於 2009-5-3 16:01:36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bbobb 於 2009-3-16 21:57 發表
說的也是,這麼好的論壇,誰也不會希望哪一天突然就不見了,大家要一起保護這個地方囉[]a12]dsdf13//.,]'" />

對呀~請大家一起發揮糾察隊的精神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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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篇
發表於 2009-3-16 21:57:30 | 只看該作者

回覆 1篇 達斯瑋 的文章

說的也是,這麼好的論壇,誰也不會希望哪一天突然就不見了,大家要一起保護這個地方囉[]a12]dsdf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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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篇
發表於 2009-3-16 13:29:0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9Show-lego 於 2009-3-15 18:37 發表
還是要謝謝達斯瑋與jay615的意見,並回覆jedskywalker:

這個看似簡單、其實很複雜問題的答案是:由樂高公司來判定...

不論是已/未發行、或是否是您自己掏腰包購買的Sets,未經樂高公司的許可,任意散佈說明書至少已觸犯美國 ...

謝謝講解
如果不行公佈說明書的話
那總該可以自己用樂高排一排照相吧~
這是算是立體說明書囉~
2009.03.15 j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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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篇
發表於 2009-3-15 21:53:14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9Show-lego 於 2009-3-15 18:37 發表
還是要謝謝達斯瑋與jay615的意見,並回覆jedskywalker:

這個看似簡單、其實很複雜問題的答案是:由樂高公司來判定...

...


著作權本來就是很複雜的法律問題
比如說下面這個是外國玩家自己moc的at-ot  
版權是moc玩家?? 還是lego公司??還是star ware的原創者??
圖片來源 http://www.flickr.com/photos/40182896@N00/3303390365/

Microscale Republic Dropship with AT-OT Walker by RogueBan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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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篇
發表於 2009-3-15 18:37:20 | 只看該作者
還是要謝謝達斯瑋與jay615的意見,並回覆jedskywalker:

這個看似簡單、其實很複雜問題的答案是:由樂高公司來判定...

不論是已/未發行、或是否是您自己掏腰包購買的Sets,未經樂高公司的許可,任意散佈說明書至少已觸犯美國「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著作權的宣告------
舉例來說,翻出手邊8960的組裝說明書,並沒有看到「@Copyright by Lego」相關的文字,但這不代表購買了這盒玩具的消費者就可以掃瞄此書並上傳到網路;因為說明書中詳細記載8960此Set的組裝流程/角度、應用積木種類/數量/顏色等...堆砌技術,屬於原公司創意的創作,即使沒有宣告,也受相關著作權法的主動保障。
至於沒有宣告其實是灰色地帶,看似樂高公司放棄其著作權(法律上,放棄必須明確宣告才成立,但擁有卻不必),但事實上在著作權法中會採取對創意擁有者(樂高公司)有利的判決,而不是對消費者有利的判決。

◎著作權與使用權分售------
那麼,消費者花了1125元購買8960這一盒,為何不包括自由使用說明書的權利?因為1125元主要是組裝8960所有積木的擁有權(包括自由買賣),但說明書卻只有「使用權」,樂高公司並沒有賣斷說明書的著作權(只是搭售),其權利還是在樂高公司手上,所以該公司可以在每一組8960都附上一份,而消費者手中的不是唯一的說明書。

◎自由買/賣積木與說明書的差異------
可是能不能自由買賣說明書?理論上不行,除非與積木一起搭售,但細節還是要看樂高公司如何認定(著作權法賦予創作者更大的彈性來界定著作權的使用範圍)。

這不像是購買一本書一樣,因為原作者的創作是透過文字的「堆砌」具體化,而書本(不論紙本或數位)是唯一表現的方式,沒有其他管道可以單獨買賣無形的文字,所以消費者可以買/賣書本,否則作者如何銷售創意?同理不能買/賣複印本。
相對地,雖然玩家可以選擇其他管道購得堆砌8960這組所需的積木,但當初樂高公司銷售其說明書時,就是與積木一起搭售,且賣給消費者的是使用權,並沒有賣斷著作權,所以能不能自由買/賣,要看樂高公司如何認定。如果該公司控告買/賣說明書(含影印本)的玩家,是合乎著作權法規定的範圍的。

此外,雖然該公司網站上也公開讓所有人下載說明書的數位檔案,同樣沒有宣告著作權,但還是受到相關法律的主動保障。
上述情況下,以軟體來比喻說明書可能更相近。一般消費者購買軟體所花的錢都只是該軟體的「使用權」,也就是你並沒有擁有此軟體,無論是數百元的壓縮軟體或上百萬元的資料庫軟體等,也因此軟體公司不會/不需要附上產品的原始碼;同樣地,擁有者是開發此軟體的公司,他們可以自由買/賣(不管以光碟或下載),但你不行,所以不論花再多錢買,你擁有的只是一片成本不到5元的光碟而已。

與書本作者相近,光碟/下載數位版也是表現軟體程式碼的方式,消費者沒有其他更具體形式可以使用開發者的創意。
在這裡有一個差異點,程式原始碼可以透過軟體技術封裝成可執行檔,間接保護開發者的創作,但樂高說明書無法有相似的作法,所以該公司如果認定自由買/賣說明書是侵權,消費者不一定有利。可是開發者較難以限制消費者買/賣不附有原始碼或序號的光碟。

題外話:那麼為何軟體公司限制買/賣二手軟體?這是因為二手軟體光碟中都會附上「產品序號」,每個序號都不相同,也都代表軟體公司授權給每位消費者唯一的「使用權」,不能轉讓。同樣地,樂高說明書也可認定為該公司授予玩家堆砌8960時所需的唯一使用權,該公司可以限定不能自由轉讓,只是追蹤起來很困難,所以就不主動追查(也沒必要,因為本質上樂高是一家賣積木而獲利的公司,賣說明書的話可能就倒閉了,因為玩家會傾向MOC)。

◎售價的訂定------
那麼1125元到底有多少比例用來支付使用權?還是看該公司如何認定。就算是高達90%的比例是花在使用權(因為積木可以透過量產的規模經濟達到降低成本,但創意沒有標準定價供衡量),消費者也是沒輒,就像花了數千萬在資料庫軟體,公司倒閉了也不能將資料庫軟體賣出去,因為這數千萬元只是公司允許你使用該軟體(且是唯一)。

總結來說,就是著作權主動、積極保障創作者,對他們採取極有利的鬆散認定,對消費者採取嚴格、較不利的認定。
玩家只能小心、再小心...不然只會莫名其妙踩到地雷而不自知(該法其實很嚴苛)。
(以上供參考,如果有錯誤歡迎指正)

評分

參與人數 2PL金幣 +20 收起 理由
小猴先生 + 10 受教了
師奶殺手的爹 + 10 讀完文章,學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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