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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問LEGO公司是否有提供此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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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EN
時間:
2011-3-6 12:00
標題:
請問LEGO公司是否有提供此證明書
最近鬧的沸沸揚揚的商品檢驗問題
剛剛研究法條時有看到一點
應施檢驗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驗:
一、 輸入商品經有互惠免驗優待原產國政府發給檢驗合格證書。
二、 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出入。
三、 輸出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
四、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
五、 輸入或國內產製應施檢驗商品之零組件,供加工、組裝用,其檢驗須以加工組裝後成品執行,且檢驗標準與其成品之檢驗標準相同。
六、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供軍事用,並附有國防部各直屬機關公函證明。
七、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供緊急人道救援物資用,並取得相關政府機關證明文件。
前項免驗之申請要件、准駁、用途標示、核銷、延展、變更用途、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如果能找出這點的話,LEGO在台灣應當可不商檢就可販售
作者:
米台木
時間:
2011-3-6 14:50
小弟才學疏淺
請問
第一條的意思 是說 樂高原產地的國家有發一張合格證書給台灣的政府 就可以免驗嗎??
或者是說上面的意思反過來???
作者:
WUBAR
時間:
2011-3-6 15:24
要咱們政府相關單位發給檢驗合格證書
而且限
有互惠免驗優待原產國政府
LEGO的產地不一...不知有無影響
吾的想法是 :
如果有這證書~~就不會有此等情事了吧 !
因為商檢局當下應該就不會受理了
要不讓被告者提出 " 國賠 " 反而更糟囉 !
作者:
團購管理員
時間:
2011-3-6 15:28
這句條文意思應該是說
兩個國家針對某一種類商品簽有互相免檢驗的條約後
那麼在互相進行輸入輸出該類商品時就不需要進行檢驗工作
在樂高而言
必須台灣跟丹麥(或其他有生產樂高的國家)簽訂有貿易互惠條約(類似我們跟對岸簽的ECFA)
然後條約裡面寫到比如說塑膠製積木類玩具(請原諒我不知道專業名詞叫做啥)互不檢驗
那麼我們引進的樂高就不用檢驗...
整體來說,應該就是這樣的意思
如果有錯漏,還請專家指正
作者:
黑人傭兵
時間:
2011-3-6 17:51
台灣的樂高均需經過商檢局檢驗才能販售
所以才會有美版樂高未經檢驗被請喝咖啡的情形發生
自然也不適陳大指出的法規囉
作者:
CHEN
時間:
2011-3-6 19:36
台灣的樂高均需經過商檢局檢驗才能販售
所以才會有美版樂高未經檢驗被請喝咖啡的情形發生
自然也不適陳大指出的法規囉
黑人傭兵 發表於 2011-3-6 17:51
殘念
作者:
小猴先生
時間:
2011-3-6 20:57
台垃都有將樂高送商檢局檢驗
檢驗合格後就會授權台垃自行印製貼紙貼上產品販售
小弟好奇的是水貨如果可以證明產品來源相同
為什麼不能主張台垃已經送檢
證明商品是安全無虞的
當然這樣的主張執行上有困難
不過從法源的精神看來感覺是合理的...
純粹閒聊...
作者:
噗猴猴
時間:
2011-3-8 10:50
小猴先生哪
我想這問題是大哉問啊!!
送檢(先收個送檢費)--就知道你要買賣
知道你要買賣--才能千方百計盯你,抽你稅
抽你稅--這才是政府最高指導原則!!
如果能搭順風車,那麼一堆買賣都上不了枱面,政府不就沒得玩了??
我這麼想的啦
作者:
milive
時間:
2011-11-2 13:58
有時候覺得很奇怪
明明一樣的東西
百貨公司也有在賣
為什麼水貨還要另外檢查貼標籤
不都一樣嗎
作者:
阿兔
時間:
2011-11-8 06:13
我有認識同好好幾次為了偷渡不拆盒樂高..
不惜衝海關
然後被當成跑單幫的抓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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