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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Lego與Mega Brands.長期商標訴訟告一段落 [打印本頁]

作者: lyca    時間: 2010-9-17 11:54
標題: Lego與Mega Brands.長期商標訴訟告一段落
無意間看到這則新聞,似乎沒有人轉載,我把它貼過來




Lego與Mega Brands.長期商標訴訟告一段落[2010-09-15]



綜合報道

歐洲法庭裁決,丹麥Lego及加拿大Mega Brands(TSX代號:MB)所製造的塑膠構築塊不屬於商標,兩家公司的長期纏訟告一段落。
盧森堡的歐洲法庭維持下級法庭原判說,Lego構築塊上的2排突起柱是功能性形狀,不能作為任何公司的財產而受商標法保護。不能再上訴的該裁決說,不能藉商標法無限期地獨佔技術方案的權利。Lego曾獲專利但早已期滿。
總部設於滿地可的Mega Brands發佈新聞說,最新裁決不影響歐洲業務,因為它是維持2004年就適用的商標註冊裁決。
Lego表示,它唯有接受法庭判定家喻戶曉的形狀只是功能的裁決。負責智慧產權的克亞爾(Peter Kjaer)發表聲明說,Lego一直爭辯,有相同功能的構築塊可以是其它樣子。公司將構築塊登記做立體商標,不只是擔心其它構築塊削弱聲譽,更重要是避免消費者受誤導。該公司表示,四至六成的Mega Brands顧客以為他們購買的是Lego產品。
Lego在1996年登記商標,1999年10月在歐盟生效,當時名為Mega Bloks Inc.的加拿大公司辯稱商標違法,要求予以作廢。該公司在全球各地提出15宗左右訴訟案,加拿大也包括在內 ,但都是Mega Brands佔上風。



作者: lyca    時間: 2010-9-17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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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動向》興訟11年,LEGO申獨家商標敗訴

  歐洲法院宣判,丹麥積木生產商樂高(LEGO)的積木帶有功能性用途,不能向歐盟申請
成為獨家商標,今次判決亦結束樂高與加拿大Mega Bloks積木生產商Mega
Brands長達11年的訴訟,Mega Brands最終勝訴。
  Mega Brands發言人指,樂高企圖以商標法造成壟斷。發言人指:「我們喜見歐
盟最高法院,使樂高將要停止訴訟行動。」
  歐洲法院認為,樂高用作申請為商標的積木上面兩排圓柱,是帶有功能用途的形狀,是砌樂
高積木時用作裝嵌的,故不能作為獨家商標。《香港經濟日報》
作者: lyca    時間: 2010-9-17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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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森堡‧Lego商標戰敗訴‧對手可續售膠積木
國際 2010-09-16 13:14
(盧森堡)歐洲最大玩具商樂高(Lego)上訴失敗,未能爭取其塑膠方塊積木享用歐盟獨家商標權,亦即其對手可在歐盟27國,繼續販售類似形狀的膠積木。

對許多愛玩玩具的人來說,突釘狀嵌扣式積木就是樂高的標誌,這家丹麥公司亦以此為理據為這種設計由請商標權。但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院(ECJ)9月14日維持歐盟普通法院2008年11月的裁決,裁定積木造型只屬“技術性功能”,不能註冊為商標:“企業不得利用商標法,無限延續涉及技術解決方案的專利權。”

99年註冊商標
競爭對手反對

這場爭拗源於1999年,樂高申請3年後,終把積木造型註冊為歐盟商標,但惟其競爭對手、加拿大玩具製造商Mega Brands提出反對,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2004年取消了賦予樂高積木的商標權。

“樂高”一名源於丹麥語“好好玩”。樂高知識產業部主管謝爾(Peter Kjaer)表示,突釘狀積木是公司的象徵,有調查顯示四成至六成消費者會把類似積木誤當樂高產品購入。樂高公司2005年曾在加拿大控告Mega Brands旗下公司侵犯知識產權,但遭駁回。(香港明報)
作者: qqlung    時間: 2010-9-17 13:28
告來告去也不知道位什麼,是為了錢嗎?還是為了壟斷市場呢?
只是樂高給人根深蒂固的觀念,想到積木第一個就想到的是樂高說實在的,樂高的品質還是比其他加來的好說!
就好像現在大家一提到電腦,絕大部分的人會把windows系統與電腦聯成一起
(電腦不止只有windows系統唷!)
作者: 洋洋    時間: 2010-9-17 19:46
就算樂高告不贏mega~
但現在看樣子~
買樂高積木的顧客還是比mega等他牌積木多很多!
不需要這樣告來告去啦...
如果樂高的品質恢復到10幾年前~
相信買的人會更多...
(我是死腦經派的~ 除了樂高以外的積木我都不可能會花錢來買...)
作者: 歐大    時間: 2010-9-17 20:04
這個世界就是這樣子,盜版違法,但是若你能盜版到公司規模超大請得起一大堆律師,就可以拗成合法的…
作者: jeremylee_20041    時間: 2010-9-17 20:27
商業只有利擺前頭
我們這些想買積木的人才是最可憐的
作者: lyca    時間: 2010-9-20 15:46
個人認為Lego比較站不住腳,整體事件我打個比喻如下

話說甲公司發明了USB介面,並且申請專利
二十年專利期過後,乙公司便抄襲了USB介面,並且販售
甲公司為了保護自己,便把USB形狀拿去申請商標
乙公司於是上法庭申訴,認為USB形狀不可以申請商標
經過11年的審理,法官判決乙公司勝訴,認為USB插接形狀只是功能件,不可以申請商標
作者: jyhweei5408    時間: 2010-9-21 00:32
大家都說的不錯...
便宜一點對大家都好
他們也賣的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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